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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高频考点

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快来一起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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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熟悉)

1.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违法行为

具体规定

处罚规定

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虚假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没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申报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经通知拒不申报)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避追缴欠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转移/隐匿,单纯欠缴行为不构成)

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抗税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2024年新增)

4.不缴、少缴税款及行政处罚(补充)

主体、行为

措施、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1)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2)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1)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非向扣缴义务人追缴)

(2)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所属章节: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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