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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审核_2023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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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审核_2023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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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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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审核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审核

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涉税流程:

第一步:购置成本(计税基础)。

第二步:持续使用(计提折旧,税前扣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通常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三步:财产转让(处置)。

其中特殊情况为资产发生损失,对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1)属于推倒重置(除旧迎新)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保旧增新)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四)加速折旧优惠

1.基本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由于下列原因可以加速计提折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部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一次性扣除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4)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5)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注:以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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