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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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熟悉)
1.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1)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扣除项目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除外: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核定征收
项目 | 具体规定 |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核定征收方式 | 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
核定应税所得率 |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1)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6.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该政策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所属章节:第二章 所得税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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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