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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治理结构_2024注会战略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战略》第五章此部分内容与经济法知识略有类似,属于概念理解性知识。考生可以根据习题、例题反向巩固此部分内容。

延伸阅读:2024年注会战略《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会计重点章节大图——窄版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公司治理

第三节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

【知 识 点】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在遵循职权相互制衡的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地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会负责,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聚焦】在考试中,如果提及公司某成员同时具有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能,那么说明职权没有形成相互制衡,导致存在内部治理缺陷。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和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在这三种治理模式中,最高权力机构都是股东会,但其他权力机构或主体的设置、组成和职能有所不同。

1.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

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又称“市场导向型治理模式”“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是指主要依靠外部的市场机制来达到公司治理目的的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产生并流行于英美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基本特征:

①股权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低。

②股权分散且流动性较高,不存在掌握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

③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即不设立监事会,董事会兼具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

④公司的经营权主要集中在经理层手中。

⑤股东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回避风险,同时对公司经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管控、激励和约束。

⑥资本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企业并购和随之而来的对被并购企业经理层的更换,对经理人员形成较大的压力。

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主要优点:

①股东不直接介入或插手企业经营决策,而是通过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活动监督经理层人员,既赋予经理层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又使经理层尽力发挥自己的经营能力和创造力,提升企业业绩。

②股东能够通过买卖股票保护自身利益也是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明显优点。

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

①股权的分散化和市场监督所具有的高成本,造成股东会“空壳化”现象,即股东的许多权力只处于名义层面,公司的实际权力几乎完全被经理层所掌握;

②股权的高度分散使得股东无法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通过股票价格和盈利率等指标来衡量公司价值,并据此采取一些短期主义行为。

2.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

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亦称“关系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德日治理模式”,是指股东、债权人(银行)和经理层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被德国、日本的公司所采用,其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①主要通过法人及银行进行债务融资,股权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

②股权集中且流动性较低。

③实行双层董事会制,即分别设立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德国公司的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由执行董事组成,行使执行职能。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监督。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则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平行机构,彼此没有隶属关系。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共同负责决策与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④主要债权人如银行派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⑤以银行为中心,供应商和客户等公司法人之间交叉持股的现象十分普遍。通过交叉持股,公司之间一方面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另一方面为了防止风险的产生和传递而彼此监督。

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①由于股权比较集中,股东具备通过“用手投票”监督经理人员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比较有效地缓解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②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或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更方便地观察公司资金流动,具有比其他类型的股东更多的信息优势,因而能够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股东的监督效果;

③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增强了股东的稳定性,促进了企业之间互助,这种情况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被并购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间的交易成本,便于企业间共担风险,这两方面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缺点(源于其高度集中、低流动性以及交叉持股形成的股权结构和关系网络):

①稳定的、集中化的股权结构抑制了外部治理机制的发展,导致外部资本的并购和股东“用脚投票”难以进行、信息透明度低等问题。

②交叉持股导致公司在人事上互为股东、互为高管,长此以往,容易使股东、高管为维护自身利益相互勾结而非相互监督,从而使内部控制失灵。

③企业之间稳定的股权联系会降低企业间的竞争性,抑制企业的创新动力,阻碍企业的长期发展。

3.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

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又称“东亚及东南亚家族治理模式”,是指一个或若干个家族占有公司的相当一部分股份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盛行于东亚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家族企业。这些家族企业的所有权既没有掌握在分散的投资者手中,也没有掌握在银行、法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家族手中,同时,家族也掌握企业的经营权,管理企业的日常活动。

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合一”能够有效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监督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②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有利于降低公司决策的协调成本;

③家族资源的集中统一配置有助于为企业重点发展或优先发展的业务提供充足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

家族控制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①独断的决策机制容易造成较高的经营风险;

②大股东控股的股权结构可能产生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的外部和内部监督机制;

④以血缘关系和亲情为基础的人事制度,既不利于广揽人才、任人唯贤,又会使工作关系和家族关系相互混淆,阻碍管理的规范化;

⑤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换届制度和流程,容易引发家族企业潜在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和冲突,导致企业衰退甚至解体、倒闭。

(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⑥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是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是单独或者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概念。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常设机关。

(2)董事的分类、任期与解任。董事是依法代表股东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人员。按照其与公司的关系,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主要指同时担任本公司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外部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如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公司咨询顾问和大学教授等。

公司的外部董事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关联董事是与公司保持着利益关系的董事,如公司关联机构的雇员,而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或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没有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由于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3)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⑩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机构设置。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概念和组成。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能。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2)监事任期和监事会职权。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由于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经理管理机关

(1)经理管理机关的概念。经理管理机关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即公司的经理。

(2)经理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5.国有企业各级党委(党组)

(1)国有企业党委的任期。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2)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②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③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④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⑤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⑥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田明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田明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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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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