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经济法/ 高频考点

票据法律制度(6)-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定是不平凡的,既然选择了这条不平凡的路,就要为之努力,为之奋斗。

 听双名师交叉解读,CPA难点瞬间突破 题分宝典汇总全科思维导图 

 30天通关计划 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历年真题改编题

票据法律制度(6)-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中级会计热点推荐:30天通关逆袭!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每日一考点/习题汇总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2020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20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

2020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保证日期为2020年4月1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明知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仍受让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3)戊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戊公司背书转让时,戊公司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戊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①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A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5)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6)戊公司不能向张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张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7)戊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选自郭守杰老师的《习题强化班》

注会小程序

——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苏晓婷

点击查看更多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相关文章

选课中心

初级 中级 注会 税务师

查看选课中心全部课程

东奥品质

25年

匠心打造

49位

名师汇聚

6000万

学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