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涉及很多法的概念,易混且常考,很多考生在单独学习时容易理解,但相似概念放到选项中却容易混淆错选,下面就经济法中法律渊源涉及到的制定机关及效力为大家提炼汇总,以表格的形式对比记忆,更容易看到区别,避免错记错答。
【重难点问题·1】法律渊源
种类 | 制定机关 | 效力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 |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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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