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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的此考点曾以单选及多选的客观题形式出现过,例如可问:属于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有哪些?基本属于直给型考核,此知识点对应的是2024注会经济法《轻一》的第51页,同学们也可以结合郭守杰老师的课程,去理解归纳内容。

推荐阅读: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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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知 识 点】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

《民法典》第116条所称的“法律”,不限于《民法典》,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也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2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的,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案例

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要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民法典》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该约定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是,该约定在合同法上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确定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如贾某将正在研发的汽车作价100万卖给孙某)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甲、乙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一辆汽车)。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案例

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享有抵押权),之后甲将该手表质押给丙(丙享有质权),后手表损坏,丙将其送至丁处修理,由于丙不支付修理费,该手表被丁留置(丁享有留置权)。

3.物权公示原则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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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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