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三单元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然内容呈现不多,但是确实妥妥的三星级考点,从一个概念需要四条解释就足以窥见对此知识点的要求理解掌握的程度,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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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知 识 点】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释2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释3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释4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16年案例分析题)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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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