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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善意取得制度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不知不觉已经学到了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第四单元重点非常多,善意取得制度也是重点之一。本节内容较多,同学们可以根据郭老师课程手写板反复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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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知 识 点】

善意取得制度

1.合同有效

出卖人因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善意01

2.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1

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1)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2)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善意02

 解释2

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合法占有租赁物)。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盗窃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脱手物。

 解释3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4

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解释5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解释7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解释8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人将《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无论是否登记),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解释9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解释1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2)转让合同被撤销。

 解释11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脱手物(如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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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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