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是注会考试中经济法科目的重点,在注会考试中经常考察,是主观题必备的知识点,通常在案例分析题中出现。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享有的法律表征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举例分析1
甲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小汽车售予乙公司,双方1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1月5日交付标的物,1月10日办理了登记手续。
买卖合同生效时间 |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 乙公司的所有权何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生产设备 | 1月1日 | 1月5日 | 1月5日乙公司占有生产设备时起 |
小汽车 | 1月1日 | 1月5日 | 1月10日小汽车登记于乙公司名下时起 |
举例分析2
甲汽车4S店(以下简称“甲店”)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从甲店购入10辆货车,由所购品牌汽车生产商直接向乙公司发货,车到后甲店10日内上门为其完成后续的检测、保险及登记手续。1月5日,货车送达乙公司,1月10日甲店利用将货车送往办理后续手续的机会,将其中1辆货车高价售予急需货车的、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交付。
分析:
(1)乙公司已于1月5日受领交付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公司。
(2)甲店将货车售予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丙公司对此事实上不知情,又因乙公司的货车所有权尚未登记,丙公司也不应当知情,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该货车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完成交付,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所购货车的所有权,乙公司的损失应向甲店追偿。
登记对不动产、动产物权权利变动与享有的影响(综述)
类别 | 权利变动表征 | 权利享有表征 | 要点 | ||
不动产 | 所有权 | 登记 | 登记 | 登记生效 |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登记 | 登记 | 登记生效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合同生效 | 登记 | 登记对抗 | ||
居住权 | 登记 | 登记 | 登记生效 | ||
地役权 | 合同生效 | 登记 | 登记对抗 | ||
土地经营权抵押 | 合同生效 | 登记 | 登记对抗 | ||
其他不动产物权抵押 | 登记 | 登记 | 登记生效 | ||
动产 | 所有权 | 普通动产 | 交付 | 占有 | 不涉及登记 |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 | 交付 | 登记 | 登记对抗 | ||
质权 | 交付 | (不探讨) | (不探讨) | ||
抵押权 | 合同生效 | 登记 | 登记对抗 | ||
(注:此总结表格源于黄洁洵老师的2024年注会经济法巧学基础班)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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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