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中的抵押权的概念和特性是考试的常考点,经常在注会考试的主观题中出现,以案例分析题为主,是考试复习的必备知识点。
1.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特性
特性 | 具体阐述 |
从属性(从物权) | (1)成立上的从属性: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转让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
附条件性 |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以抵押权为例,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优先受偿性 |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流押条款(2023年、2019年案例分析题)(主观题必备)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不可分性 |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但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主观题必备) |
举例分析1
甲公司将所属一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双方于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3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分析: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已办理登记,乙银行享有抵押权;
②“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的约定即为流押条款,即使该条款存在,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时,乙银行并不能直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依法实现抵押权(与甲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举例分析2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抵押物为一幢房屋。借款期间,甲公司派生分立出A公司,经乙银行同意,所欠乙银行的借款由甲公司和A公司各承担50%。借款期限届满时,甲公司偿还了其承担的50%借款,而A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
分析:
(1)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甲公司,即甲公司为抵押人,则乙银行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丙公司,即丙公司为抵押人,乙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取决于其许可该笔借款由甲公司和A公司各承担50%时是否经过丙公司的书面同意,由于未能偿还借款的是A公司,如果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乙银行无权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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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