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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房屋租赁合同——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读

房屋租赁合同这一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在考试中经常以主观题考察的方式出现,是复习备考中的重点。

房屋租赁合同-大

1.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1)备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违法”可以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2023年案例分析题)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2022年案例分析题)(主观题必备)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观题必备)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2年案例分析题)

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解读    

(1)“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租赁物(房屋、设备等均适用),但“优先购买权”只有房屋承租人享有,设备等非房屋类租赁物的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近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例如,房东将房屋转让给他的外孙,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转让给他的外甥,承租人有权主张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法律并未将其规定为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具有债权属性,不具有排他效力,房屋承租人无权否认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无权否认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仅具有债权属性)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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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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