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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股东的出资责任——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读

股东的出资责任这一知识点在2024注会考季中教材变化较大,有新增内容,也有调整内容,这使得本就是考试重要内容的这一知识点变得更加重要,是复习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下面来看一下这个知识点。

股东的出资责任-大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2024年新增)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非具备破产原因)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

(二)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1.足额缴纳+赔偿责任(2024年调整)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人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失权制度(2024年新增)

(1)董事会的催缴

①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②未及时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宽限期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法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3)失权的决议、通知与生效时间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包括丧失全部股权、丧失部分股权两种情形)。

(4)失权股权归库存股管理

依照上述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5)失权异议之诉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1.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2024年新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未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解读    

下面举个例子来理解一下这个知识点:

2024年7月10日,赵某认缴出资100万元与钱某、孙某共同设立了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赵某的出资款应于2025年7月10日前一次缴清。

分析:

(1)《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并未作出强制规定,仅要求股东认缴的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因此,甲公司章程对赵某出资期限的规定合法。

(2)假定2024年10月10日,赵某尚未缴纳任何出资即将其股权转让给刘某,则2025年7月10日前缴清100万元出资的义务应由刘某承担;如果刘某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赵某应对刘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3)假定2025年10月10日,赵某仅缴纳了60万元出资款即将股权转让给刘某,则如果刘某受让时对赵某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一事知情,刘某与赵某在出资不足的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刘某对赵某出资不足一事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由赵某承担该40万元出资不足责任,刘某无责。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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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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