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经济法/ 高频考点

异议股权回购——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读

异议股权回购这一知识点在2024年注会经济法科目中发生了重大调整,是注会考试复习备考中的重点内容。

异议股权回购-大

异议股权回购

条文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9、162、163条。

【T8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T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T16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回购
公司合并、分立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对该项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对该项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回购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回购
行使程序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价格合理价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除外)
对回购股权(份)的处置要求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解读    

回购类型适用公司类型适用情形要求
依T89回购有限公司5种投反对票合理价格6m转注
依T162回购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3种投反对票合理价格6m转注
依T163回购股份公司2种持异议无要求6m转注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收购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冯婷婷

点击查看更多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相关文章

选课中心

初级 中级 注会 税务师

查看选课中心全部课程

东奥品质

25年

匠心打造

49位

名师汇聚

6000万

学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