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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持股权益变动披露——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解读

持股权益变动披露这一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是注会考试中主观题的必备考点。

v持股权益变动披露-da

(一)披露时点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增持股份

持股比例权益披露要求交易限制要求违规交易的惩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违规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违规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不需要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股份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转让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买卖。

(2)上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同时,在作出报告、公告前停止买卖。

3.“同时考虑”

在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之前,交易所场内交易收购和协议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并不互相排斥,收购人极可能混合使用场内收购和协议收购,因此,披露时点的确定上需要同时考虑上述两类情况。

(二)披露内容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解读    

总结:

披露

(上述总结来自于2024年黄洁洵老师的巧学基础班)

举例1

甲公司,现持有乙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取得乙上市公司7%的有表决权股份:应当在增持至5%时依法进行权益变动披露,然后再增持另外2%。

(2)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乙上市公司7%的有表决权股份:直接受让该7%股份后依法进行权益变动披露。

举例2

甲公司,已经持有乙上市公司7%有表决权股份:

(1)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再增持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①履行权益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8%、9%、10%、11%、12%;

②其中,10%时构成5%的整倍数,事实发生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乙上市公司的股票。

(2)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直接受让该5%股份后,在持股12%时完成权益变动披露。

此知识点是注会考试中的重点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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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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