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八单元中的“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的关系方更多,学到此知识点时,需要同学们始终保持抵押逻辑上的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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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 抵押权
【知 识 点】
抵押物的转让
1.《民法典》的规定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2021年案例分析题)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关于“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司法解释
(1)未将约定登记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
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③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已经将约定登记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
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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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