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八单元中的“抵押权的效力”知识点在文字描述上需要捋清思路,不要被各层效力绕进去,关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也曾出现在案例分析题的考题中。需要同学们好好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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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 抵押权
【知 识 点】
抵押权的效力
1.物上代位性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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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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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从物
(1)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2022年案例分析题)
4.添附
(1)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3)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2018年案例分析题)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8.抵押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抵押物灭失,将导致抵押权消灭。但是,如果抵押物灭失之后存在保险金、赔偿金等价值转换形态,则抵押权并不消灭。
(4)混同
如果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身,将导致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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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