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九单元有一个“动产质押”的概念,很重要。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推荐阅读:2024年注会经济法《轻一》名师讲义,备考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九单元 质权
【知 识 点】
动产质押
1.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相关链接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物处分的限制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1)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