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九单元的权利质押。在近年也出现过案例分析题,同学们们要理解哪些出质是可以转让的,哪些是在何种条件下不得转让的。观点明确的前提就是知识点的精准把握,同学们需要认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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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九单元 质权
【知 识 点】
权利质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解释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可以转让的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设定质押,但不能设定抵押。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题)
4.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5.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1)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4)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表3-4 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
动产 | 一般动产的所有权 | 交付生效 |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 |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 |
动产的抵押权 | 登记对抗 | |
动产的质权 | 交付生效 | |
不动产 | 房屋的转让、抵押 | 登记生效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 ||
海域使用权的抵押 | ||
居住权的设立 |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 登记对抗 | |
地役权的设立 |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抵押 | ||
权利质押 |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登记生效 |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交付(登记)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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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