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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_2024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第十单元考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是重要指数二星级的知识内容。建议在理解各权利概念后,理解背后的成立条件,再去记忆和区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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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窄版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十单元 留置权

【知 识 点】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1.抵押权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留置权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质权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抵押权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留置权的规定。

相关链接1

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相关链接2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郭守杰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郭守杰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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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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