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中“此部分内容是重点中的重点,除了连续几年考核过案例分析题之外,2024年在此内容上还有新增,是逢新必考的考核重点。郭守杰老师在轻一精讲班中为同学们列出许多知识解释,并给出案例联系理解,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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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通则
【知 识 点】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2022年案例分析题)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2023年案例分析题)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权利亦一同转让,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
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4)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解释2
无论是“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均不是合同当事人。
解释3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需要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履行债务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为前提,而“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的前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解释4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债权转让是法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即自然取得该债权。
解释5
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1)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2)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3)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4)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5)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6)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7)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场合的次承租人)。(2024年新增)
解释6
不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包括:(1)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普通债权人;(2)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同事、同学或者希望提供热心帮助的陌生人。(2024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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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案例
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每月租金2000元。经出租人甲同意,承租人乙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丙,每月租金2500元。在本案中:(1)承租人转租的,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乙(债务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债权人)支付租金;
(2)如果乙拖欠甲的租金6000元,因第三人丙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如果甲解除了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丙就无房可住了),第三人丙有权向债权人甲代为履行。甲接受丙的履行之后,其对债务人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因此丙有权向乙追偿6000元或者充抵其应当向乙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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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