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中本节知识点也含有2024年的新增内容。建议同学们在郭守杰老师的课程中对应听课,借助郭老师的手写板梳理,帮助大家将知识点误区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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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通则
【知 识 点】
债权人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
从权利是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解释2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2024年新增)
解释3
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024年调整)
解释4
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和管辖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24年调整)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5.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6.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及其相对人均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2024年新增)
7.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相关链接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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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