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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滞纳天数应包含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税款征收制度——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对比分析 | 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
主要 不同点 | 被执行人 范围不同 | 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基本措施 不同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执行限度 有差异 | 以应纳税额为限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 |
主要 相同点 | 批准级次 相同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
基本人权 保障相同 | 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 ||
两项措施之间的关系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提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010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只有在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D.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答案】ACD
——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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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