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这个知识点中的“异地移送”也是注会考试中的考察重点,也是学员理解的难点,我们来看一下这个知识点该如何理解吧!
视同销售中的异地移送行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这里的统一核算意思就是说通常是总分机构,而不是母子公司的形式,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只有一个法人,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拥有独立的法人。
异地移送,“用于销售”的理解:
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涉税处理】
(1)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时,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总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额。
【主观题练习】
位于甲市的某集团总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将生产的产品运往位于乙市的分公司用于销售,产品成本600万元,产品的成本利润率10%;未开具发票,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问:该业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如应缴纳,计算销项税额。
答:
应缴纳增值税。
理由: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题中从甲市移送到乙市,属于不在同一县(市)。
销项税额=600×(1+10%)×13%=85.8(万元)
这一知识点在注会考试中也是常常考察,要重点理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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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