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不得扣除的项目是注会考试中的常考点,是复习备考中重点,内容不算难,但是重要程度较高,以记忆为主,亏损弥补这一知识点也要适当掌握。
(一)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违约金、诉讼费、银行罚息据实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对于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5.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罚金、罚款和罚息是否可以扣除
2.关于亏损弥补的总结
情形 | 能否弥补 | 理解 |
企业境内分支机构的亏损,能否用境内总机构所得弥补 | ✓ | 同一纳税主体 |
企业境内总机构的亏损,能否用境内分支机构所得弥补 | ✓ | |
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能否用投资企业的所得弥补 | × | 不同纳税主体 |
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能否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 | ✓ | 同一纳税主体 |
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能否用境内所得弥补 | × | 不能减少我国税收 |
企业境内亏损,能否用境外营业机构所得弥补 | ✓ | 同一纳税主体汇总纳税 |
这一点在注会考试经常出现,应当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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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