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备考要不畏困难,力争向上,勇敢面对挑战。以下为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相关内容,其中的增值税组价与消费税组价的关系,在第三章消费税法中也会涉及,话不多说,快来备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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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三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 识 点】
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在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如果考试未提供,可用10%计算)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括消费税税额,这里的消费税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要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考试一般会提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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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