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八章为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下文为开始对环境保护税法进行复习,环境保护税的考点比较清晰,重点相对突出,考生要注意记忆。如下文的环保税的征收管理,就是要求考生能够重点掌握的内容,各位考生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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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教材共包含18个实体税种,但在考试中100分的总分值并不会均摊在每个税种上,而是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也能做到重点突出。所以考生在备考时应该针对重要知识点进行重点复习,东奥根据税法轻一老师的授课讲义整理税法各章考点,让考生的备考可以有的放矢,点击领取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节:环境保护税法
【知 识 点】
环保税的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或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1)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2)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3.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4.税额复核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5.担责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即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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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