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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税对象的规定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十章为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下文整理了契税法的知识点契税征收对象的规定,正在复习的考生,千万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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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税对象的规定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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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二节:契税法

【知 识 点】

契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见下表:

契税的应税行为

一般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特殊规定

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提示1:

这里要注意辨析几个类似表述:

具体情况

基本含义

特点

是否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

土地权属的一级市场

属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赠与等再转让的行为

土地权属的二级市场

属于

土地经营权转移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不属于土地权属交易

不属于

提示2:

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为了拆用材料还是为了得到旧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发生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提示3: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不缴纳契税。

提示4:

注意辨析与房屋赠与有关的规定:

(1)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受赠人原则上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也应缴纳契税。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3)房屋的继承要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3日-25日,备考的时间总是转瞬即逝,请各位考生珍惜时间积极备考!以上内容整理自刘颖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点击下图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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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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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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