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十章为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以下为契税法相关知识点契税的纳税人的相关内容,学习契税法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纳税人。与其他税种不同,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而非转让方。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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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二节:契税法
【知 识 点】
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解释:
与其他税种不同,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而非转让方。正是因为契税纳税人为承受方,会带来契税征税范围规定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的差异性。
提示:
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转让方 | 承受方 |
(1)增值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4)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 (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2)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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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