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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人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十章为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以下为契税法相关知识点契税的纳税人的相关内容,学习契税法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纳税人。与其他税种不同,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而非转让方。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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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人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教材共包含18个实体税种,但在考试中100分的总分值并不会均摊在每个税种上,而是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也能做到重点突出。所以考生在备考时应该针对重要知识点进行重点复习,东奥根据税法轻一老师的授课讲义整理税法各章考点,让考生的备考可以有的放矢,点击领取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二节:契税法

【知 识 点】

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解释:

与其他税种不同,契税的纳税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而非转让方。正是因为契税纳税人为承受方,会带来契税征税范围规定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的差异性。

提示:

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转让方

承受方

(1)增值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4)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2)契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3日-25日,备考的时间总是转瞬即逝,请各位考生珍惜时间积极备考!以上内容整理自刘颖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点击下图了解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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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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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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