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十二章为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由于本章内容与所得税关联度高,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建议考生遵循政策逻辑,在学完小税种之后,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这三章作为一个模块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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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知 识 点】
抵免限额的计算
1.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下,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提示:
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在单层抵免的条件下,一般常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考试时,也不排除用下列公式计算:含税所得(税前所得)=所得税额÷所得税征收比率):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所得税征收比率)还原;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上分回的税后所得还原。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关于上述公式中的税率,一般为法定税率25%。但是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境内、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
注意: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但境内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弥补。
即:不能内补外,可以外补内。
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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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