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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高频考点

纳税担保和抵押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十三章为收征收管理法,本章内容繁杂零散,集中了大量时间性、程序性的规定,需要理解的知识点少,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多,重点也不明显,需要考生多做练习题来巩固记忆!下方为纳税担保和抵押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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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和抵押_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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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节:纳税担保和抵押

【知 识 点】

纳税担保和抵押

【注意几个概念】

1.纳税担保与纳税担保人

项目

具体内容

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包括:

(1)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

(2)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提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保证与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2)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7种情况:①2年内因特定违法行为被追究过法律责任;②有税收违法行为正被立案处理或侦查;③信誉低(C级以下);④有欠税;⑤有担保关联关系;⑥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⑦本市(地、州)无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记忆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况)

3.纳税担保的范围和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项目

具体内容

纳税担保

的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提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4.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提示:

纳税担保人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5.纳税抵押与纳税质押

项目

方式

逾期未缴清的处理

纳税抵押

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

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提示】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提示:

不得抵押的财产(高频考点)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提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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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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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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