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每一年的注会考试中都会出现以往没有考察过的知识点,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协想要考察的偏难怪一点,也有部分知识点是新兴的考点,也就是说,这些新考察的知识点中有一部分是未来几年内考察的“常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经济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会考试中新出现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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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格式条款
(5)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1)什么是忠实义务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2)忠实义务的一般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⑥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有限自由)
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5)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有限自由)
(6)利益冲突事项的表决
①董事会对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从事与公司相竞争业务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此处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识点,均根据注会考试近3年中注协公布的真题考点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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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