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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经济法

新考点!202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中出现的新考点(2)

一直以来,在每一年的注会考试中都会出现以往没有考察过的知识点,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协想要考察的偏难怪一点,也有部分知识点是新兴的考点,也就是说,这些新考察的知识点中有一部分是未来几年内考察的“常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经济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会考试中新出现的知识点吧!

新知识点-大

经济法Part.1经济法Part.2经济法Part.3
经济法Part.4经济法Part.5经济法Part.6



格式条款

1.什么是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当事人不得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2024年新增)
(3)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不得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2024年新增)
2.提示、说明义务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2)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3)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连带之债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2)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3)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3.连带债务
(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4)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混同)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5)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1.忠实义务

(1)什么是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2)忠实义务的一般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⑥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有限自由)

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5)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有限自由)

(6)利益冲突事项的表决

①董事会对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从事与公司相竞争业务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此处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识点,均根据注会考试近3年中注协公布的真题考点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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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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