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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经济法

新考点!202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中出现的新考点(5)

一直以来,在每一年的注会考试中都会出现以往没有考察过的知识点,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协想要考察的偏难怪一点,也有部分知识点是新兴的考点,也就是说,这些新考察的知识点中有一部分是未来几年内考察的“常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经济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会考试中新出现的知识点吧!

新知识点-大

经济法Part.1经济法Part.2经济法Part.3
经济法Part.4经济法Part.5经济法Part.6



十四
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1.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

(1)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相关经营者未申报径行实施集中;

(2)经营者集中申报后,相关经营者未经批准实施集中;

(3)违反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4)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申报而未进行申报。

2.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
反补贴措施

1.“专向性”

依照《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专向性: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4)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获得的补贴。

2.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4)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5)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6)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十六
别除权

1.界定

(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特别优先权;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人等其他债权人受偿,此项权利也属于特别优先权。

(3)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

2.效力

(1)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③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在担保人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①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③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说明:此处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识点,均根据注会考试近3年中注协公布的真题考点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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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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