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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经济法

普通合伙企业_2024注会经济法主观题专练

注会《经济法》第五章是非重点章,内容相对简单。本章共有4节,重点是2、3节,本章题量在5-6题左右,本章分值在7-8分左右,题型多为单选题、多选题,但也可以有考核主观题的角度,因此不建议同学们战略性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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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图

普通合伙企业

【计算分析题】

2023 年 1 月 15 日,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 A 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A 企业的合伙 协议内容如下:甲、乙、丙各以货币 20 万元作为出资,丁以劳务作为出资,四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由乙 执行 A 企业事务,对外代表 A 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A 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1)2023 年 2 月 1 日,乙因 A 企业事务繁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担任 A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2023 年 3 月 10 日,B 公司欠 A 企业的 30 万元到期;丙欠 B 公司的 30 万元亦到期(与 A 企业无关),B 公司拟将该债权债务抵销。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劳务作为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1), 乙聘任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B 公司能否将该债权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丁以劳务作为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乙聘任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此并无约定,乙未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聘任戊担任 A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3)B 公司不能将该债权债务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本题中,丙欠 B 公司的 30 万元与 A 企业无关,B 公司不得以其对丙的债权抵销其对 A 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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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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