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第一章总论的内容主要以简单理解考点基础上的记忆背诵为主。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中的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点,一起打卡学习吧!
【知识点】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四节仲裁
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自愿仲裁(大纲要求:掌握)(★★★)
1.何谓“自愿仲裁”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二、独立仲裁(大纲要求:掌握)(★)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一裁终局(大纲要求:掌握)(★★)
1.裁决的形成
(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一裁终局
(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大纲要求:掌握)(★)
1.开庭VS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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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