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内容细碎,考生要多记忆,多背诵。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中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知识点】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七节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行政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大纲要求:掌握)(★★)
行政争议的突出特征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核心区别是解决纠纷的“裁判员”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当“裁判员”,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当“裁判员”。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纲要求:掌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对象 | 能否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 |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的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等) | √ | |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外部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的审查 |
法律、法规、规章 | × 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 | |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 | × | |
行政主体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 | × |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大纲要求:掌握)(★★)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大纲要求:掌握)(★★)
1.前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诉不得议”)
2.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复议决定(大纲要求:掌握)(★★)
1.审查方式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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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