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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一、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二、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法定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3)任意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报告义务及收益、费用与亏损的负担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监督权与查账权
①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②普通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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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