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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没有一劳永逸的开始;也没有无法拯救的结束。人生中,你需要把握的是:该开始的,要义无反顾地开始。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打卡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

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合作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2.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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