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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抵押权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抵押权的规定
一、含义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财产
(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其他特殊规定
1.房地一体原则
2.涉及违法建筑物
3.涉及划拨建设用地
4.涉及集体土地
三、抵押权及其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所生孳息
3.从物
4.代位物
5.添附物
6.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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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