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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质权的规定★★★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质权的规定
一、动产质权
(一)质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流质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质权人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三)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1.无权处分: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质物
二、权利质权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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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