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为此东奥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快来打卡!
【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基本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行使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3)双方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3.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细化理解
(1)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无对价关系的从属义务,不得主张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抗辩。
(2)对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对另一方无意义时,另一方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的,另一方仅得就未履行的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4.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2)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