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经济法/ 高频考点

2023年中级经济法易错易混点: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

一条路并不因为它路边长满荆棘而丧失其美丽,旅行者照旧向前进。2023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备考,东奥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易错易混知识点】内容如下:

2023年中级经济法易错易混点: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

>>>点击查看更多易错易混知识点<<<

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

区别:

享有这两项权利的主体不同。

在合伙事务执行的过程中,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即享有异议权的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而享有监督权的主体则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总结】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的是监督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的是异议权。

注:以上易错易混点是由东奥教研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谭畅

点击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选课中心

初级 中级 注会 税务师

查看选课中心全部课程

东奥品质

25年

匠心打造

49位

名师汇聚

6000万

学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