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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
区别:
享有这两项权利的主体不同。
在合伙事务执行的过程中,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即享有异议权的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而享有监督权的主体则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总结】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的是监督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的是异议权。
注:以上易错易混点是由东奥教研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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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