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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练习一习题

披星戴月走过的路,最终将会繁花遍地。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的路上,少不了艰难险阻。但只要坚持到底,相信大家都能取得满意的成绩。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练习一习题

【多项选择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

A.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但该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被确认无效

B.丙和丁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将有关该协议的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

C.戊和己订立仲裁协议,称无论发生何种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京津冀地区的任何一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发生纠纷并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D.15周岁的庚和12周岁的寅订立借款合同,并约定有关该合同的纠纷应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B C D

【答案解析】

(1)选项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选项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申请仲裁。(3)选项C: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选项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知识点】《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zhang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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