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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练习一大题:8月14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9日-9月11日,虽然每一点滴的进展,都是缓慢而艰苦的,但是原地踏步还是跑遍世界,选择权在你手里跟着东奥一起每天打卡一道大题,每天进步一点点,日积月累走向更美好的生活。

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每日练习一大题:8月14日

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全体股东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赵某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周某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钱某无权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钱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题中,孙某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李某,钱某无权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3)孙某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的决议投了反对票,因此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习题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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