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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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