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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行政复议的审理
1.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3.普通程序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3)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4.简易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②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③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
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5.举证责任
(1)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6.行政复议的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有《行政复议法》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情形;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7.行政复议的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存在上述行政复议中止的第(1)、(2)、(4)情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8.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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