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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集训:第一章总论之民事法律行为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主要分为四小节,分别是:法律体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通过本次集训,期望考生能够掌握基本知识,并在练习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下面我们就逐节学习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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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集训:第一章总论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中级会计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举例非民事法律行为举例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订立合同以设立债权设立遗嘱以处分财产放弃债权等

观测宇宙黑洞、与机器大对弈、拾得遗失物、盗窃他人财物、建造房屋、种植果树、完成发明创造、食用水果等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中级会计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角度

类别举例

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需要多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订立签署)公司的协议、赠与行为等。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一些买卖合同等。



有偿VS无偿

主民事法律行为VS从行为

中级会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行为能力的判定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大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力界定

具体情形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

行为效力待定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行为有效




【提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提示

中级会计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否则可能不发生法人实施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对于自然人而言,要做具体区分(参见核心考点3)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自由是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级会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对比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

灭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




2、种类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4)违背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2)受欺诈的(当事人一方欺诈、第三方欺诈且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受胁迫的(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胁迫)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举一反三】低于市场价出售算不算可撤销?



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显失公平);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5)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记忆含义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起算
1

1年内


欺诈、显失公平

知道或应当知道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

55年内-发生之日
7放弃-知道后放弃
990日内

重大误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




中级会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根本区别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而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2、典型举例

(1)死亡之日——期限;

(2)结婚之日——条件。

中级会计小柳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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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责任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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