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主要分为四小节,分别是:法律体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通过本次集训,期望考生能够掌握基本知识,并在练习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下面我们就逐节学习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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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 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制度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
特征 | 民事法律行为举例 | 非民事法律行为举例 |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 订立合同以设立债权设立遗嘱以处分财产放弃债权等 | 观测宇宙黑洞、与机器大对弈、拾得遗失物、盗窃他人财物、建造房屋、种植果树、完成发明创造、食用水果等 |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
分类角度 | 类别 | 举例 |
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需要多方意思表示 | 单方法律行为 |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
多方法律行为 | 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订立签署)公司的协议、赠与行为等。 | |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 | 《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非要式法律行为 | 一些买卖合同等。 | |
有偿VS无偿
主民事法律行为VS从行为
1、行为能力的判定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大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 分类标准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2、效力界定
具体情形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有效 | |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无效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有效 | |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有效 | ||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 (独立)实施的 | 行为效力待定 |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 | 行为有效 | ||
【提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否则可能不发生法人实施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对于自然人而言,要做具体区分(参见核心考点3)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自由是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对比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
效力 |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1)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 灭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 |
2、种类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1)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4)违背公序良俗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当事人一方欺诈、第三方欺诈且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受胁迫的(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胁迫)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举一反三】低于市场价出售算不算可撤销? |
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显失公平);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5)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记忆 | 含义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 起算 |
1 | 1年内 | 欺诈、显失公平 | 知道或应当知道 |
胁迫 | 胁迫行为终止 | ||
5 | 5年内 | - | 发生之日 |
7 | 放弃 | - | 知道后放弃 |
9 | 90日内 | 重大误解 | 知道或应当知道 |
1、根本区别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而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2、典型举例
(1)死亡之日——期限;
(2)结婚之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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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