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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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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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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互换、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客体主要限于“四荒”,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取得此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zhang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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