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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从物
(1)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8、添附
(1)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3)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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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自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B.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从物
C.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D.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B: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无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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