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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代位权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5)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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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保全制度中代位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B.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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